
公告日期:2025-08-26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责
权利,规范总经理及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营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员工;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究;
(十一) 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
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二)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
产 1%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及证券投资、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不含关联交易)方案;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1%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以上事项在决定后应在下一次董事会议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十三)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
(十四)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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