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第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的离任、离职审批及交接等事项应当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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