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EO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CEO(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对公司 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高管层人员的组成及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 CEO 一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裁若干、董事会秘书一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 CEO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 CEO 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干预公司 CEO 的正常选聘程序。
除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 CEO 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由 CEO 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式
予以明确。
第八条 CEO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CEO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 CEO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必要时,公司内审部可以对 CEO 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需向 CEO 提交辞职报告,由 CEO
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CEO 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十条 CEO 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所述不得担任CEO的情形,同时适用于CEO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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