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
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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