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公告[2025]5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做出及时披露。
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2025-2027 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利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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