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和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
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设审计负责人一名。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审部和审计专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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