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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