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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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
下午15:0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7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8)。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5:00 开始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相关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现场投票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373 名,代表股份 61,147,55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454,5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2,99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6%。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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