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
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漏重大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
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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