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加强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不属于财务部门领导,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内审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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