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2 号》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证券部;
(二)证券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