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的工作及
经理办公会议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依法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办公会议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细则依法召开。经理受董事会的委托,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职权及义务
第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经理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由于经理及经理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使公司遭受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
(三)经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
(四)承担《公司法》第八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接收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求,或经理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经理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经理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具体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得到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将该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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