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公司
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相关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经理、财务部、内审部。
第十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尽可能要求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
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内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经理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经理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交由内审部管理,并报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七)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