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债务重组;
7、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委托理财”交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二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对外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及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等,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十三)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十四)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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