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
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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