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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朋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非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根据本章节规定补充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上述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 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七)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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