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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所投表决权数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股东所投表决权数少于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二) 若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公司应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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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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