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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贷款;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涉及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三)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且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 需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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