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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二)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向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向部门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总经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若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除行使副总经理的职权外,还可在总经理的授权下,组织领导各副总经理全面开展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制定的生产计划或作出的决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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