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形式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将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
时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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