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及完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及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
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方式、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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