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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
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 则》《5号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及职业经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六条 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将最新资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条 持续督导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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