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委托理财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委托理财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委托理财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者控股等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的委托理财,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下述职责: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材料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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