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者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还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二)之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二)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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