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九)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十一)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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