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即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本部各部门或室、
各子公司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董事会认定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也不属于上述规定事项。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及相关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披露的事项。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承诺及其变更事项。
(七)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及其修正。
(八)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 公司回购股份有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事项。
(十四)公司破产。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或者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者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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