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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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调整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仅就本次调整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告及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次调整所必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等,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出具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5年3月28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对上述议案均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故上述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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