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 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议事、决策以
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1 名职工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一)项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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