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副总裁、
首席财务官(CFO)、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岗位职责匹配;
(二)薪酬构成统一,薪酬总量控制,薪酬增幅合理;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四)薪酬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充分体现个人价值;
(五)薪酬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五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年度发放。
第六条 公司实行岗位分级和薪酬分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薪酬的
标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薪酬标准,财务部门进行工资的核算和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制度,按岗授薪。
第七条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
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准时发放。
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条 下列各项费用可以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社会物价增长水平;
(四)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个人绩效表现、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二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
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每年按照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上述人员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
予减少或不予发放薪酬或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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