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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20:00:06 股吧网页版
金力永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集团”)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体规则参见本制度第二章;关连人士及关连交易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含义,具体规则参见本制度第三章。本制度第二章及第三章对关联(连)交易的管理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适用其更严格者。

第四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3.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5.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一节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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