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董事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议案审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
部门及单位提交的董事会议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三日内,应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对议案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为有关材料需要修改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以电子或书面获得回复为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有效的会议形式实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对议案作出决议,但应当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录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对会
议材料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各位董事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修改和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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