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
1 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武汉
2 由武汉锐科光纤激光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有 锐科光纤激光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有限”)整体
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4201007997656362。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6,482.182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6,480.2491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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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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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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