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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