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保证公司经营稳定性,维护财务纪律,促使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合法进行,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的担保等。
公司原则上只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前须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适当的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协议,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以便在其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公司支付垫付款造成自己损失时,公司的损失可以从反担保中获得优先受偿。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1)至(4)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
第七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实施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务办理,明确对外担保责任,对担保业务进行财务调查、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财务部根据收集的资料评估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在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基础上,设定担保风险限额,撰写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其中,担保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被担保企业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2)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3)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4)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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