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9:35:24 股吧网页版
汉嘉设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冻结、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发生变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五条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第六条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四条第一款的减持比例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的规定。

计算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的一般规定:

(一)拥有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拥有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