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 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激励对象 指 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
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61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8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华宝股份”,证券代码“300741”。
公司现持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913100006073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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