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0:41:15 股吧网页版
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激励对象进行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等方面工作绩效的全面评估,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同时,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6 年至 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

2026 年 2026 年较 2025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

2027 年 2027 年较 2025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5%。

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

2028 年 2028 年较 2025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5%。

第三个归属期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

考评结果(S) 合格及以上 合格以下

标准系数 1.0 0

公司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满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归属。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考核程序

公司人事行政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及数量。
七、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其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