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2 20:44:07 股吧网页版
水羊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
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
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
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八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 1 名,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九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备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 2 个月前向
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
予正式批复。

第十五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
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
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方案等资产运作事宜的实施负
责人。负责落实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融资等运作方案,对公司投融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和监控等过程负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以下金额内的资产运作权限:

(一)审批公司单笔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授信、银行贷款、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