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全公司的
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目的是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经
理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中对于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
保障。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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