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2 20:43:09 股吧网页版
水羊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
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行为涉及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方的担保事项前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