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和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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