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尚未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