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经办部门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公司可以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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