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因市场等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股东会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公司在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的基础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等),也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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