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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29:16 股吧网页版
奥飞数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1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在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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