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过半数以上董事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为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预案、公司中长期总体规划预案及公司内部、外部资产重组(含收购、划转、出售等)预案;
(二)公司品牌战略及其调整方案预案;
(三)对公司发展构成重大影响的专题研究及其实施预案;
(四)公司中长期投资规划;
(五)公司中长期规划中的体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六)公司中长期规划中的业务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七)公司年度战略研讨会预案;
(八)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
(九)经公司决策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包括:进度、投资、建设方案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会议决议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必要时召开,并由公司证券部配合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依法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视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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