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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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为发行
人出具《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关于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7 月 21 日《关于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3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以及《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项:“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 IDC 服务
收入明显增长,主要系自建自营数据中心总机柜数大幅增加,并且新开拓大型互联网客户。公司提供机柜租用服务不需要直接材料,使用的能源消耗主要是电力。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收入呈增长趋势,分别为 11275.58万元、15354.06 万元、55922.06 万元和 8541.94 万元,主要系算力设备销售收入、机房增值服务收入等有所增加。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11.54%、15.46%、16.15%和 29.00%,2022 年至 2024 年毛利率呈上升趋势,主要系部分算力设备销售业务符合净额法会计处理条件,采取净额法核对毛利率较高。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呈上升趋势,分别为 53.41%、55.60%、56.44%和 69.78%,且存在变更,其中部分客户变更是由于终端客户由直接向公司租赁机柜改为通过运营商向公司租赁机柜。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53.12%、60.23%、67.95%和 62.06%,采购内容主要为工程建设、算力设备和电力,其中第一大供应商均为同一上市公司。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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