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有关问题的专项说明
司农专字[2025]25005720068 号
目 录
问题 1......2
问题 2......66
问题 3......126
问题 4......139
问题 5......15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 2025 年 7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3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发行人”、“公司”)仔细阅读了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发行人律师”)、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核查,对申请材料认真地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特别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 IDC 服务收入明显增长,主要系自建自营
数据中心总机柜数大幅增加,并且新开拓大型互联网客户。公司提供机柜租用服 务不需要直接材料,使用的能源消耗主要是电力。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互联网综
合服务收入呈增长趋势,分别为 11275.58 万元、15354.06 万元、55922.06 万元
和 8541.94 万元,主要系算力设备销售收入、机房增值服务收入等有所增加。其 他互联网综合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11.54%、15.46%、16.15%和 29.00%,2022 年至 2024 年毛利率呈上升趋势,主要系部分算力设备销售业务符合净额法会计处理 条件,采取净额法核对毛利率较高。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呈上升趋势,分别为 53.41%、55.60%、56.44%和 69.78%,且存在变更,其中部分客户变更是由于终 端客户由直接向公司租赁机柜改为通过运营商向公司租赁机柜。报告期内前五大 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53.12%、60.23%、67.95%和 62.06%,采购内容主要 为工程建设、算力设备和电力,其中第一大供应商均为同一上市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在香港及海外实现收入分别为 23925.65 万元、
24504.15 万元、26209.24 万元和 3452.7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各数据中心分布位置、运营时间、主要 客户、机房面积、机柜数量、租用比例、收费模式、电力消耗等,IDC 服务收入 与机柜总计租用时间以及电力消耗是否匹配,如不匹配,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分业务说明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收入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模式、主要客户、 收入确认方式、报告期内收入情况等,并说明算力设备销售业务的采购和销售的 具体情况,包括采购单价、数量、销售单价、毛利率、交易对手方、货物流转情 况等,发行人在该业务中发挥的作用,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3)报告 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产品或服务、金额、毛利率等情况,报告期内新拓 展客户情况,与主要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依 赖,部分终端客户由直接向公司租赁机柜改为通过运营商向公司租赁机柜的背景 及原因,发行人与运营商、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模式变化对发行人的 影响。(4)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内容、合作背景、
合作历史、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为终端供应商等,采购规模和主要供应商生产能力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工程建设供应商选取标准,是否具备相应业务必要的资质,工程建设供应商是否将工程建设服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如是,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包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分包涉及的工程项目,分包具体内容,分包必要性,分包合同的定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分包施工单位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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