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上市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制度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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