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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20:10:29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9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七、发行人的业务...... 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
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4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4
二十、结论...... 15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光弘科技”)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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